协会章程

ASSOCIATION CHARTER

协会章程

ASSOCIATION CHARTER

(2002年7月30日江西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西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Jiangxi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缩写JXAEC。 

第二条 协会性质:江西省工程咨询协会是由江西省内独立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及在工程咨询界或有关经济部门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注册咨询工程师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组织研究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工程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为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市场,推动工程咨询事业的发展服务,为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投资效益服务。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工程咨询业更好地为投资决策部门和各类项目业主服务。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接受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西二路3号十楼。 

邮政编码:33004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探讨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2、组织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以及改进工程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3、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本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评审,并对持证执业进行监督检查等。研究制定本省工程咨询行业的有关规章和管理办法,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业务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和提高行业工作水准与声誉。 

4、组织开展工程咨询人员的智力开发活动,举办有关咨询业务专题讲座、培训班、研究班等。 

5、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评选和表彰在咨询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促进本省工程咨询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6、加强工程咨询工作的信息交流,推进工程咨询信息网建设,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 

7、积极拓展与外界的联系,组织开展省际、国际间有关工程咨询业务交流与合作。 

8、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行业间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9、组织完成政府、社会各界委托的与工程咨询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必须是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工程咨询单位; 

(四)个人会员必需是在工程咨询界和有关经济部门富有咨询与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或是符合资格标准、独立执业的咨询工程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江西省工程咨询市场违规行为的举报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可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协会名誉会长(副会长),聘请高级顾问、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 

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协会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工作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或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7月30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