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投资〔2017〕684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行为,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有关规定,特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及其说明,现予以发布,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是对通用文本的解释和阐述。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在组织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基础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从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这些方面进行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已经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审查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方面内容的,应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前置审批文件为准,不再作为项目核准机关的实质性审查内容,项目申请报告也不再对相关内容进行实质性分析。列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五、为适应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参照本通用文本制定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主要行业的示范文本既要遵循通用本的一般要求,又要充分反映行业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合理调整。
六、此次所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各类企业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另行编制。
七、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修改)的要求,凡需报我委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附具有关招标内容。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即行废止。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