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出台《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办理要求及程序、初审意见效力及应用、组织实施等进行明确,目前适用41项审批事项。
《办法》明确,在项目单位未取得前置审批要件的情况下,只要前置审批要件有明确的初审意见,审批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受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收件和办理,同时制定发布统一的承诺书格式和分事项格式化的初审意见,最大程度减少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容缺审批可能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项目单位可以凭初审意见,开展部门前期工作专题报告文本编制及招标相关前期工作。
据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理模式既可提升审批部门办理效能,又将极大减少项目单位的办事成本。对于项目建设单位而言,大量节约前期工作时间,有利于促进项目建设开工速度加快。对审批部门而言,审批方式由原先的重事前审查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改变了重审批、轻监管的审批模式,形成了宽进严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新管理模式。下一步,我省将及时公布各项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各项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