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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同意赣州市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网站   日期: 2020-05-06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2020年第23号公告:今年底到期的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实施期限;同时,降低享受政策的门槛,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赣州市纳入上述政策执行范围,政策执行期限延续到2030年12月31日。

该政策的延续,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对江西和赣南苏区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振企业投资信心,对于我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更高要求,决战决胜全面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纵深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之一,赣州市执行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原本于2020年到期。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助力苏区振兴发展,省委省政府全面推动争取新一轮中央政策支持,2019年11月专门向国务院上报了相关请示。省发改委认真抓好牵头落实,积极会同财政、税务等省直有关部门和赣州市政府,主动加强与国家部委汇报对接,全力争取国家支持。